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9﹞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利于缓解“三农”、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融资难问题,对健全我省金融组织体系,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优化金融服务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省政府决定在海口市、三亚市和琼海市先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待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在全省逐步推开。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明确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结合海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海南省内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