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作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成立联合工作小组,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指导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明确牵头监管部门,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章 准入资格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具有特殊从业技术能力和经验的发起人,经批准可以提高其持股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40%。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