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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省金融办收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意见函后,组织联合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金融办向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大股东出具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文件,同时抄送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大股东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有境外投资者的,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文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开业后5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须报省金融办审批,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备案手续;属外商投资企业的,报省金融办审批同意并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一)变更大股东或主要股东。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变更公司名称。

  (四)变更注册资本或注册地址(仅限于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迁址)。

  (五)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八)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须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融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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