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备案项目流程
(一)项目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绿色通道”窗口,提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投资备案项目必需的申报材料及证照。
(二)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对符合“绿色通道”办理的备案项目,报经领导同意,在申请材料登记表上加盖“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专用章”,当天送投资主管部门。
(三)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 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意见。
(四)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批复,按照各自职能,在20个工作日内,国土、建设、林业、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办理用地、选址、取水、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手续(需上报国家部委审批的除外)或核发许可证照,并将批文、证照送达“绿色通道”窗口,由“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送达项目申请人。
(五)项目申请人凭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的批文、证照到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四、国家项目流程
(一)项目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绿色通道”窗口,提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家投资审批、核准项目必需的申报材料及证照。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证照进行审查,对符合“绿色通道”办理的国家投资审批、核准项目,报经审查后,在申请材料登记表上加盖“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专用章”,当天分别送达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根据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能对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并联审批或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国土环境部门出具土地预审、环评初审意见,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建筑节能初审意见(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林业部门出具林业用地初审意见,水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方案和取水许可初审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节能评估初审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意见,农业、旅游、交通、卫生、教育、地震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初审意见,并分别上报国务院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
(四)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批复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文,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取水、安全生产、施工等手续,并将上述批文送“绿色通道”窗口,由“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送达项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