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审计重点,充分保障海南经济社会健康运行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关口前移、守土有责、审计跟上的要求,突出审计监督重点。要从党委、政府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审计的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等。关口前移,实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问责;守土有责,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审计跟上,全程跟踪,实现审计网络监督。
(一)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重点检查财政性资金、公共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国有资本收益、非税收入等情况,关注财政支出结构调整,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省管市县财政试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预算分配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对重点民生项目的审计,重点检查教育卫生、扶贫救灾、社保资金、财政支农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与环境等方面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安全、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确保老百姓得到实惠。
(三)对政府建设项目审计,重点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财政性资金和公共性资金投入的效果等情况。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和跟踪审计制度。各级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及有关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阻碍或干扰审计工作开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经济发展决策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重要经营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等情况,全面落实问责制。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
(五)全面推进绩效审计,积极探索政府绩效、经济政策评估、行政效能、经济效益等绩效审计,重点加强预算部门、政府专项工作、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绩效评价,对重大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关注项目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不断创新和完善绩效审计的技术、方法,逐步形成绩效审计基本框架。
三、落实审计整改,提升审计成果转化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审计决定,促进审计整改。
(一)各级监察、审计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由政府督查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审计整改落实工作机制,将审计揭示问题和审计决定整改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和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促进被审计单位效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