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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增设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增设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1117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细化全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任务,促进医疗质量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我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控制的长效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决定增设部分医疗专业质控中心,同时,结合各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综合能力,对已经成立的部分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质控中心名称及挂靠单位见附件1。质控中心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组织与管理:

  一、各质控中心可根据各专业质量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成立二级专业学科的质控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设置后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各自治区级专业质控中心负责指导相对应质控分中心的工作。

  二、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主任1人,从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产生;副主任2人、秘书1人,成员5~10人,由质控中心主任提名,原则上应从全区三级医院本专业中产生。质控中心组成人员均应是本专业的权威专家,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组织管理能力,确定后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审定。卫生厅对开展工作不利的质控中心适时进行必要调整。质控中心主任原则上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两届。

  三、各质控中心制订的有关质控标准、考核方案、培训计划以及考核结果须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经自治区卫生厅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四、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年。

  五、质控中心每年年初向自治区卫生厅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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