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一、参加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在重要场所、重要部位聚集人数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加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三、引发跨行业、跨区域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事件。

  四、造成人员伤亡,死亡人数3人以下、受伤人数10人以下的事件。

  五、其他视情况需要可以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第五章 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信息收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活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形成完整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信息,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进行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早控制。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递速度,报送信息必须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群体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预警信息。各级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注意掌握以下预警信息:

  一、公安、安全部门等通过特殊渠道了解、掌握的有关恐怖袭击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信息。

  二、公安、司法等部门在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暴狱、越狱信息。

  三、民族(宗教)部门在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民族、宗教方面的不稳定因素及其相关信息。

  四、信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接待、处理群众上访过程中发现的聚众闹事信息。

  五、服务部门、窗口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群体性事件信息。

  六、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尚在酝酿过程中的事件信息。

  七、通过手机短信、信件、小报等形式串联集体上访、闹事活动等相关信息。

  八、网上发布煽动性语言、串联闹事或者串联制造打、砸、抢、烧事件的相关信息。

  九、有意挑拨闹事、煽动闹事的言论等。

  十、群众在上访、聚会活动中散布的串联越级上访以及制造闹事活动的相关信息。

  十一、对市政府以及上级政府出台的文件、政策的反映等。

  属于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要及时逐级上报。县(市)、区政府在获取信息后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

  各级政府应当避免决策不当或者失误侵害群众利益,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各级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预警行动。各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发展的可能、方式、规模和影响,拟定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前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视情况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实,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的应急响应。

  一、启动预案。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的情报信息、行动处置、新闻宣传、政策法律等职责,并加强协作沟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