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或市政府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四)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进行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五、后期处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指挥、协调政府各部门,及时开展对群体性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及时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事件平息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事发地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专门报告上报市政府。
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事件处置的市直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直相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协调市直有关部门派员赴事发地督导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事件处置工作,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市直有关部门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对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协调。事件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七章 群体性事件应急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信息保障。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工作制度,完善有关部门、单位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二、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物资保障。各地应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财政部有关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组织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二十八条 人员保障。各级政府应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培训保障。组织开展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部门、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做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处置力量的培训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 法律保障。及时搜集和研究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