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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本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各项资金投入。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
  第七条 鼓励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者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排水规划,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排水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排水规划,经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城建设等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排水规划,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排水规划应当按照水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降雨量、污水量等状况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新建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原有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规划要求,加快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居民住户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施工单位和排水户、个人不得混接雨污管道。
  第十二条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各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并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排水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各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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