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关于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食药监安〔2009〕18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4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药品生产企业购买麻黄碱类原料药按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生产企业因生产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买麻黄碱类原料药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购买申请(申报资料见附件1),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省级公安机关核查意见表》送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按照《指导意见》核查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填写《省级公安机关核查意见表》(见附件2),并及时反馈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此前发布的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意见执行。
三、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单位,并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麻黄碱类原料药购买审批工作,确保麻黄碱类原料药的合法使用,防止流弊案件发生。
附件1、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购买麻黄碱类原料药需提交的资料
附件2、省级公安机关核查意见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购买麻黄碱类原料药需提交的资料
1、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现场核查意见。内容包括:上次经审批实际购买的麻黄碱类原料药的数量、 生产使用情况、现原料药和复方制剂的库存数量、复方制剂销售去向是否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