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能水平。应提供技术员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发证部门开具的鉴证证明。
(三)社会保险。应提供中山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四)劳动合同。应提供加具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开具的合同履行情况证明。
(五)固定住所。应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居住年限。应提供暂住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婚姻状况。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八)急需(紧缺适用)人才。应提供中山市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紧缺适用人才或特殊岗位人才的证明。
(九)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个人获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见义勇为。应提供获评“见义勇为”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慈善公益。应提供志愿者或义工机构开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中山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四)计划生育。应提供中山市镇区计生办开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
(十五)卫生防疫。应提供资料包括: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免疫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山市各医院或防保所开具的自觉接受按国家规定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有关证明;
3、有婚检资质的医院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证明;
4、中山市医疗机构发出的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登记管理。应提供子女有效的《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十七)个人信用。应提供银行开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第五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伪有异议的,提交镇区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资料经审核后,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统计得分并录入“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及相关部门可通过“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积分情况。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实行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积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