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纳入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在中山市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产权属于本人或直系亲属和配偶,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能低于中山市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标准),需享受迁入中山市户籍待遇者,可于每年4月底前向其住所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5月底前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公安局。
(四)排名在申请地镇区入户指标数内的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其他入户条件的,由市公安局通知申请人带齐相关资料办理入户手续。具体入户程序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五)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个人素质、工作经验、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户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申请人入户后,其家属随迁、投靠入户实行轮候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入学或入户待遇的流动人员,其基础分和附加分的合计积分排名在入学指标数或入户指标数内的,其名单在提交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公示前,由申请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先提交所在地公安分局、计生办、防保所,由相关机构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镇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申请人是否被采取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以及是否有犯罪行为等情况进行核查;镇区计生办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进行核查;镇区防保所负责对申请人是否有卫生防疫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接到对流动人员所得分值异议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入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见义勇为”称号荣誉证书的核查。
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和特殊岗位人才证明的核查。
市人事局: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紧缺人才证明的核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核查。
市卫生局: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婚检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有关计生证明文件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