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档案资料接收征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档案资料接收征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
衡阳市档案资料接收征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信息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档[1986]2号)和《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市档案局主管全市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衡阳市档案馆是市委、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是负责接收征集和永久保管全市有关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三条 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市档案馆应将属于收集范围内的一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及相关资料,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逐步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四条 市本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将归档范围内文件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执行公务中形成的本属国家所有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印鉴、实物、声像、磁盘、光盘等各类档案资料据为己有。禁止擅自销毁或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对已到进馆期限的档案要依法及时移交进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无故不交。
第五条 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资料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