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交。征集范围内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持有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档案馆无偿移交;
(二)捐赠。档案持有者主动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
(三)寄存或代为保管。档案持有者与市档案馆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市档案馆实行寄存代保管服务,其档案所有权不变;
(四)收购。市档案馆向档案持有人收购档案,拟收购的档案必须经过相关机构或专家的鉴定,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五)征购。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所有人又不愿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保管或出卖的,市档案馆可以经过国家认可的档案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予以征购。
第十一条 对捐赠或以其它征集方式提供档案资料,一经征集进馆,均开列收据,发给相关证书。
第十二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人向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应当报市档案局批准;严禁倒卖档案牟利,严禁将档案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接收征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或市档案局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捐赠重要和珍贵档案的;
(二)为档案征集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档案局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