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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我市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随国家调整做相应变更。
  第七条 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试点补贴政策,从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5月31日实施。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为:
  (一)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二)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按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另行确定。
  第九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产品普及情况,中标销售企业注册地分布,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补贴资金,及时做好资金分解和预拨工作;区(县)财政局应做好资金拨付和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局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十四条 购买人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也可将废旧家电自行运送并交售给家电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及时根据购买人需求上门收购旧家电,收购时向购买人开具由市财政局监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在2日内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相关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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