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能证明本市户口的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组织机构代码等)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家电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金额后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后,将相关信息在3日内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三)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复印件);(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家电销售企业要认真组织代财政部门办理家电补贴审核兑付工作,销售企业所属销售服务网点在办理补贴审核兑付工作中应安排专人、设置专柜(或专门区域)。
第十五条 中标回收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二)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三)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复印件);(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十六条 家电销售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销售企业所属销售服务网点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包括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报销售企业进行审核汇总。销售企业审核后,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县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编制《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同级区(县)财政局申领补贴资金。
(二)区(县)财政局在接到申报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