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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于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申领运费补贴资金。
  (二)市财政局在收到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新家电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
  (二)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不一致的;
  (三)申请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四)新购买家电产品数量超出交售旧家电数量的;
  (五)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十九条 购买家电以旧换新产品且已兑领财政补贴后退货的,购买人退货前应先将补贴退回销售企业,再办理退货。销售企业因退货形成的补贴结余应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发生。区(县)财政、商务部门每季度定期对销售企业代理审核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区(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本区(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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