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县、区(开发区)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工作;负责落实各网格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的配备管理;负责指导落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负责网格内所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负责对网格内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三)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经费;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网格内用人单位的基础数据;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全市建筑企业用工情况管理工作;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情况;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工作开展涉及的相关机构编制服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网格内用人单位(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的基本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本级民间组织成立登记的情况;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提供网格内用人单位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等违法行为;工会组织负责配合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做好社会化维权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园区“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试点推广。按照“全面推进,重点突出”的工作思路, 2009年先在市内各城区、开发区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试点工作,探索并积累经验。通过典型引路,推广经验,2010年起在全市六县推广实施,力争2011年全市全面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模式。
(二)建立网格。由各县、区(开发区)负责建立网格。以街道(乡镇)实际管辖地域为一级网格,将本辖区划分成若干个网格。在一级网格的基础上,以社区或每50户用人单位为标准建立二级网格。各县、区(开发区)的网格划分工作要求于2009年底前完成(要对划定的网格进行编码,绘制成彩色网格图)。
(三)落实人员。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做法,以每个网格不少于2名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的配置标准,在全市各个网格内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2009年底前完成首批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的配备并开展工作, 2010年各城区、开发区配备第二批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争取2011年配齐全市的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