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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交委系统国有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问责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及时研究和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的,应当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认证、颁发证明、竣工验收等)。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以及不符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消原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依照职责权限,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公交发展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特别是对公交安全科技、设备的投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所必需的经费;组织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动企业实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要对从业人员进行每季一次的日常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教育,教育面达到100%,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上岗,并保证继续教育到位。
  (六)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对策措施;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演练,提高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变能力,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漏报或者拖延报告。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施事故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八)按照与上级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指标做好监管范围内事故控制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事故,是指各责任单位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主责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本制度问责的事故包括:
  (一)造成1-2人死亡或10-19人受伤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20-39人以上受伤的事故;
  (三)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1人以上或受伤10人以上的事故;
  (四)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1人以上或受伤10人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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