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致人死亡事故。
本制度中的“受伤人数”以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准,包括受轻伤、重伤乘客及非乘客的人数。
第六条 对责任单位的预警采用警示通知方式,由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警通知书》,责任单位须在1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责任人的预警采用约见警示方式,由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约见警示。
第七条 对责任单位的问责追究视情节轻重依照《
广州市公交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穗交〔2008〕105号)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事故线路停运整顿、停止受理企业线路调整和新增运力申请、取消新线路竞标资格等处理。
对广州市公交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预警问责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实行预警问责制度的通知》(穗安办〔2007〕39号)要求执行。
第八条 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一)诫免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反省;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免职。
第九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预警:
(一)季度、半年度事故控制指标超出本单位同期平均水平(三年平均数)以上;
(二)因管理不到位发生伤人事故(未致人死亡),被媒体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半年内重复发生同类型事故的。
第十条 公交行业发生第五条第(一)项所列事故,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结论,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离岗位或免职;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减发5-10%年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