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公交行业发生第五条第(三)项所列事故,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结论,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理;
(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
(四)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减发15-20%年薪。
第十二条 公交行业发生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事故,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结论,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予以调离岗位;
(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
(四)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肇事员工分别减发25-30%年薪。
第十三条 公交行业发生第五条第(二)项所列事故,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结论,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离岗位或免职;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
(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
(四)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肇事员工分别减发30%年薪。
第十四条 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致人死亡事故的问责,由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评估其性质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提出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肇事员工的行政和经济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公交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由委安监处向市交通委员会提出问责请示,经市交通委员会同意后,将问责线索移交委监察室,由委监察室提出问责建议报市交通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作出问责决定后,由委组织人事处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对分公司和员工的问责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