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批;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和调整时点函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经批准后,按下列程序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
(一)原土地使用者持依法批准后的相关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城市规划局审批的规划条件,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测算;
(三)市国土资源局拟定补缴土地差价的方案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五)土地使用者补缴土地差价及相应的税费。
七、因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需补缴土地差价的,按下列方法测算:
应补缴的土地差价=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市场价格的楼面地价。
补缴土地差价的基准日为市政府批准调整的时点,原出让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期限不变。市场价格的楼面地价以土地评估价格作为参考,若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为“净地”,应补缴的土地差价为上述计算方法所得出的全部价款;若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为“毛地”,政府仅收取了土地纯收益,应补缴的土地差价为上述计算方法所得出让全部价款的政府收益部分(按原出让土地政府收益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比率计算);若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既有“净地”又有“毛地”,分别按上述方法测算补缴土地差价。
八、为鼓励开发建设高层建筑,对单体建筑高度超过60米以上的部分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九、建设单位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容积率调整已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未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土地年检等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预售或销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