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本地区、本企业煤炭综合统计工作。
4、指导本地区行业、本企业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工作。
5、承办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和上级煤炭经济运行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煤炭经济整体运行基本工作制度
1、煤炭经济运行日调度制度。
省属煤炭企业当日产、销、存、电煤供应情况,于次日上午报省煤炭工业局(经济运行处)。
2、《煤炭经济运行(旬)月报》制度。
每(旬)月及时上报《煤炭经济运行(旬)月报》。要按照整体运行的要求,在以往报告内容的基础上,扩充煤炭产、运、储、销、用等有关内容。要实事求是上报有关数据,加强综合分析,提高(旬)月报报告与分析质量。主要经济指标变化较大时,要进行专题分析。旬报于次旬第一个工作日、月报于每月10日前报省煤炭工业局(经济运行处)。省煤炭工业局将汇总《煤炭经济运行(旬)月报》及相关信息及时上报省政府、国家能源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有关领导。
3、煤炭经济运行分析会制度
每季度的次月下旬,省煤炭工业局组织召开季度煤炭经济运行分析会,重点听取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上一季度经济运行状况、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及有关政策建议等。通过深入研讨、分析和总结,省煤炭工业局对下一步经济运行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必要时,省煤炭工业局将不定期召开月度座谈会。
4、煤炭运销分析会制度
省煤炭工业局原则上每季度组织省内煤炭运销部门召开一次全省煤炭运销分析会,并经常组织分片进行煤炭市场调研,对国际、国内、省内煤炭市场状况、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指导意见。
5、煤炭价格调整会商、备案制度
省内煤炭企业尤其是省煤炭运销协会会员单位要严格遵守省煤炭运销协会的价格调整会商、备案和规约自律制度。省煤炭运销协会要不断加强工作措施,对煤炭运销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煤炭工业局报告。
6、统计报表制度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统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山东省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要安排专门统计人员按要求填报并提供书面分析资料,经过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后按时上报。
7、经济运行信息上报制度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要及时上报本单位经济运行工作重要动态,如煤炭的产、运、储、销、用各个环节中重要工作进展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重大事项落实情况、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等等。省属煤炭企业每旬一报,每月不少于3条;各市煤炭管理部门每月不少于2条。省煤炭工业局将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通报有关信息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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