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二)增加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职责,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职责。
(四)增加承担查处违法直销,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职责。
(五)增加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职责。
(六)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依法查处商业贿赂经济违法行为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