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统计、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制定全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有关地方统计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按照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全省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全省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省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