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省属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统筹发展、组织协调全省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对省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省级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实施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审计执法、审计管理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省长提交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