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二)增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职责。
(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
(三)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区域协作,负责推动各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