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职责交给省医学会承担。
(二)将组织查处全省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全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职责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和公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五)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六)增加基本药物制度管理职责。
(七)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八)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九)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做好农村改水中的水质监测工作和农村改厕的规划协调工作。
(十一)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有关地方性卫生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