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办发〔2009〕12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文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将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四)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五)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六)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
(七)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职责。
(八)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职责。
(九)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省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参与组织全省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推进全省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指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规划、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