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三)将省民政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五)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管理机制。
(七)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