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统计与分析等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投资计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编制和管理城市、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厅机关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全系统的统计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高、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负责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职业技能工作;编制建设系统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负责行业社团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建设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建设工会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二)工程建设省级标准由省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