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全省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市(州)、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省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