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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民政厅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职责,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统筹开发各类人力资源。

  4、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组织推进省级统筹,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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