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监督管理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省非监禁刑罚执行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