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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国家司法考试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划和有关要求;承担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相关管理。

  (七)司法鉴定管理处。

  拟订全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法制处。

  组织协调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法制、调研和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监狱、劳教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

  (九)计划财务装备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警用车辆等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等工作。

  政治(警务)部(含干部处、组织宣传处、警务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及相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工作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5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委书记1名,政治(警务)部主任1名,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政治(警务)部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二)将原劳动教养管理处(对外称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省司法厅内设机构改为直属行政机构,名称为湖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湖北省戒毒管理局),其职责、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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