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湖北省支援西藏、新疆建设工作。
(三)负责起草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研究拟订民族宗教工作相关政策,负责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民族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等工作。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协调指导省辖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