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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会同外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参与拟订全省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培训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字综合以及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信息、电子政务、目标管理、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

  拟订民族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承担全省民族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涉及民族宗教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和宗教事务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和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事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和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负责城市和散居民族工作;承担参与散居民族工作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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