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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7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不含兼职),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主任(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副总经济师1名,企业负担监督办公室主任1名,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产业办公室副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副主任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负责拟订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推进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编制全省发电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域划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年度发电量总量目标,分解下达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安排平衡全省电力生产。

  (二)原省经济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原省信息产业厅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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