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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秘书四处。

  负责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三峡(经协)、南水北调、扶贫、农科、地质勘查、农垦、移民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省气象局、中国农科院油料所、长江水利委员会、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国家林业局驻武汉专员办。

  (七)秘书五处。

  负责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资、质监、安监、国防科工、测绘、烟草、邮政、通信、电力、铁路、民航、煤监、煤炭地质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烟草、民航、电力、石油、通信、邮政、建筑等中央在鄂大型企业。

  (八)秘书六处。

  负责教育、科技、人口计生、知识产权、地震、科协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中央在鄂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

  (九)秘书七处。

  负责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十)秘书八处。

  负责证监、证券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在鄂证券机构、期货机构,协调上市公司监管及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等方面的工作。

  (十一)秘书九处。

  负责人民银行、银监、保监,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鄂机构,城市商业银行,财产、人寿、健康、养老等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十二)文书处。

  负责文电收发、传阅、分办、核稿、缮印、清退、销毁、保密工作和印鉴、档案管理及机要通信工作。

  (十三)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负责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办件、交办件的登记、分办、转办和督查工作;负责全国和本级人大、政协交省政府的建议、提案的登记、分办、转办和督查工作;负责全省政府系统督查的业务指导和厅内督查的综合工作。

  (十四)人事处。

  负责办公厅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出境政审、证件发放;负责联系省政府驻外办事处。

  (十五)行政处。

  负责办公厅机关财务、房产、车辆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公厅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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