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项目的监管。
市监察局: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市财政局:研究制定运输管理机构治超专项经费保障方案。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大中型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实行源头监管。
市工商局: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会同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监管;会同工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规范公路沿线储煤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管理。
市质监局:对治超所需的计量设备依法实施强制检定;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执行标准情况。
市安监局: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的安全条件核查,督促落实“一书一签”制,严防危险化学品超量、超限、超压装载;配合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对超限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处置;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水务局:对所许可的采砂企业装载场所进行源头监管。
市工信局:对所许可的煤炭企业装载场所进行源头监管。
市粮食局:对所许可的粮食企业装载场所进行源头监管。
市国土局:对所许可的建材类矿山企业装载场所进行源头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货运源头企业的超限装载、运输企业的超限超载运输,汽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的非标准车辆经营,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等行为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和水泥等货源单位派驻人员进行监管,并支持运管机构作好源头治超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建立源头治超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
(二)定期通报制度。各级运管机构每月负责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同时,运管机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三)实行公开公示。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粮食局、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将本部门许可或管辖的货运源头企业,按货运源头企业明细表(见附件2)格式填写后,于12月10日前报市治超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政府向社会公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摸清本辖区内的货运源头企业,于12月16日前向社会公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当地政府公示的货物源头企业,开展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