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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办理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办理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穗办[2009]19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办理政协提案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办理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理政协提案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各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承担办理提案工作的广州市直属局级以上单位和区、县级市党委、政府等。
  第四条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办理提案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承办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 办理提案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增进沟通、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提案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市政协有关提案的具体工作,为各级领导机关、承办单位、提案者之间的联系沟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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