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除办理好自身承办的提案外,还应负责做好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
第二章 交办
第七条 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内容,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通过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等途径,分别交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等签收。
第八条 提案的办理,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协同办理。
提案由一个单位办理的,为单独办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办理的,为分别办理;由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同办理。协同办理时,牵头单位为主办单位,会同单位为会办单位。
第九条 属市委系统承办的提案,由市委办公厅统一签收后再交承办单位签收办理;属市政府系统承办的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签收后再交承办单位签收办理;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等承办的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签收办理。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再交办协同办理的提案时,负责确定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属市委系统主办的提案,由市委办公厅分送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办理;属市政府系统主办的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分送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办理。
办理提案可以跨系统构成主办、会办关系。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查收提案,属本单位承办的予以签收办理;认为不属本单位承办或者需要调整主办单位、会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曰起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向直接交办单位书面提出调整意见,并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反映,不得自行将提案转交其他单位或者积压拖延。
承办单位提出调整主办单位、会办单位等意见的,直接交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5日内予以回复,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回复意见执行。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做到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有关机构落实、指定专人办理,确保提案办理质量和实效。
第十二条 市委系统、市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当年办理(不含会办)5件或者5件以上提案的,应当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或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选取1至2件情况清晰、分析准确、建议可行的提案,作为本单位承办的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并将确定重点提案的结果及时报告市委办公厅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同时函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提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