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主办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应当及时与提案者当面沟通协商。其中,市委系统、市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提案复文正式送出前,应当先行报分管市领导审阅。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主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和市政协主席会议督办的重点提案,应当成立办理工作小组,制定方案,落实责任,采取专题调研、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上门走访等方式重点办理。提案复文正式送出前,应当先行报督办的市委、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审阅。
第十五条 办理提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准确理解提案者的意图,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协同办理时出现分歧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与会办单位沟通协调;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和关乎社会热点问题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与提案者加强协商。努力达成共识。
第十六条 提案提出的问题,应予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制订计划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明确答复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将情况和建议留作参考。
第四章 督办
第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人每年至少牵头督办1件重点提案。
在每年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市政协办公厅负责选择若干件提案作为候选的重点提案,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选定其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
第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督办重点提案,主要是参加有关的专题调研、协商座谈和实地考察等,负责对承办单位草拟的提案复文审阅、把关。
第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督办重点提案的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分别负责组织和协调,并由承办单位及时向市政协办公厅通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条 在每年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选择若干件提案作为候选的重点提案,报市政协主席会议选定作为督办的重点提案。
第二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各分管领导应当将提案督办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及时对分管单位办理提案工作作出部署和提出要求,协调解决分管单位在办理提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