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办理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市政协不定期组织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专门委员会、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等,采取专题调研、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上门走访等方式,督促提案办理工作,对承办单位已经答复并承诺列入计划逐步解决有关问题的提案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三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在每年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将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分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由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做好督办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在每年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编辑若干期《重要提案摘报》,报市委、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做好督办工作。
  第二十五条 督办提案工作,可适当吸收非政协委员的民主党派成员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市民代表等参加,加强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第五章 答复

  第二十六条 答复提案应当按照有关期限规定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8月底前答复;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签收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
  承办单位不能如期答复提案的,应当在期限内向提案者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函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在其重新确定的期限内答复。其中,承办单位属市委系统、市政府系统的,同时函告市委办公厅或者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七条 属协同办理的提案,会办单位应当自签收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后统一答复提案者。
  属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八条 提案应当逐件办复。复文应当回应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做到观点明确、表述清晰、内容具体、事实准确,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由承办单位领导审定签发后,加盖公章作正式公文发送。
  答复提案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提案复文和会办意见的内容涉及保密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涉密文件规定办理,在提案复文和会办意见的首页左上角标注密级。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提案办理结果,按照下列要求,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提案办理类别: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