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案所提问题已解决或者建议被采纳的,标注“A类”;
(二)提案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的,标注“B类”;
(三)提案所提问题确实解决不了留作参考的,标注“C类”。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提案复文是否可以公开等情况,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可公开”或者“不公开”字样。承办单位未标注提案复文是否可以公开字样的,视为“可公开”。
对承办单位标注“可公开”(含视为“可公开”)的提案复文,可以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提案复文主送提案者,同时附送《广州市政协提案办复情况意见征询表》(以下简称《意见征询表》)征求意见:
(一)委员单名提案,主送提出本提案的委员1份,附《意见征询表》3份;
(二)委员联名提案,主送提出本联名提案的每个委员1份,附《意见征询表》3份送第一提案者;
(三)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单名提案,主送提出本提案的单位3份,附《意见征询表》3份;
(四)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名提案,主送提出本联名提案的每个单位3份,附《意见征询表》3份送第一提案者;
(五)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主送提出本提案的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召集人3份,附《意见征询表》3份。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提案复文和会办意见抄送有关单位:
(一)所有提案复文,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6份、每个会办单位1份;所有会办意见,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1份。
(二)市委系统、市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主办以及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提案,其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厅或者市政府办公厅2份:会办的提案,其会办意见抄送市委办公厅或者市政府办公厅1份。
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抄送提案复文和会办意见,应当在发送纸质文本的同时,通过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发送电子文本。
第三十三条 提案者应当自收到提案复文之日起1个月内,填写《意见征询表》,分别向承办单位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反馈。其中,承办单位属市委系统、市政府系统的,提案者同时向市委办公厅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反馈。
第三十四条 提案者通过《意见征询表》对提案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情况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由单位领导组织研究办理工作,与提案者深入细致沟通协商,在2个月内作进一步办理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