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提案复文中承诺列入计划逐步解决有关问题的,应当适时向提案者续报工作进展情况。
因情况发生变化,在提案复文中承诺解决的有关问题不能兑现或者需要延期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函告提案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其中,承办单位属市委系统、市政府系统的,同时函告市委办公厅或者市政府办公厅。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每年年底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办理提案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承办单位每年主办10件或者办理15件以上提案的,应当撰写年度办理提案工作总结,于当年10月底前,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其中,承办单位属市委系统、市政府系统的,同时报市委办公厅或者市政府办公厅。
第三十八条 承办单位办结提案后,应当按照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提案复文、会办意见、提案原文及相关请示报告等材料立卷归档;并按照市政协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优秀提案评选推荐工作,促进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的提高。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九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分别对市委系统、市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工作实施考核;对不重视办理提案工作、延误办理期限、办理质量差、提案复文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问责。
各承办单位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内部办理提案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领导干部督办和办理重点提案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国政协提案和广东省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广州市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