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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的意见


  (六)融合发展服务业企业。重点对象是企业分离出的技术研发、物流配送、信息服务、营销会展等服务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引导其整合重组、做专做强。

  (七)鼓励利用存量资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工业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以服务业集聚区的形式,发展软件、研发设计、文化创意、咨询策划、科技孵化器等生产性服务业。

  五、扶持政策

  (一)对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2010年至2012年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实现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2010年按100%,2011年按照60%,2012年按照30%)给予补助,用于支持新设立企业发展。

  (二)各区补助新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营业税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与区分级承担。

  (三)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分离发展的重点企业、重点领域以及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四)企业分离后的税额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予以扶持补助。

  (五)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运作,其自有并用于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市政府确认纳税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3年内给予免征。

  (六)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七)分离后设立的属于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知识含量高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优先认定为省、市级重点物流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分离后设立的服务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九)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十)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分离出的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的,免征营业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减半征收。

  (十一)对分离出来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需要建造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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