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促总承包企业必须切实履行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职责,督促分包企业按时发放,对可能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项目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企业必须按规定将工资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交给“包工头”或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认真执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劳务项目负责人、劳务队长在劳务工工资发放方面的监管。
(四)督促企业制定应急预案,筹集应急准备资金,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工资的投诉、上访事件,及时妥善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积极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有效地处置农民工催讨工资的上访事件;对借拖欠工资为名的敲诈等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充分发挥民工学校作用,利用维权手册等多种形式,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告知农民工维权讨薪的合法途径;作为从源头上化解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纠纷的举措之一,推广施工现场工资发放公示牌制度,畅通企业内部的投诉渠道。
三、制订方案,加强检查,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制订完善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理机制,通过会议、业务培训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布置落实工作任务;以省厅、我委的有关通报为典型案例,教育、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提高企业认识,提升企业处置能力;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并告知其投诉维权的正当途径。
(二)12月10日前组织完成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管理、企业自查自纠、人工工资支付保函等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近年来有工资拖欠记录的企业,对平时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对不能及时支付工资、有拖欠苗头的企业,对可能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项目,要采取预警约谈等措施,逐个重点监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并跟踪督查,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三)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制订相应应急预案;设立接待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对农民工举报、投诉、来信来访,要事事有回应,件件有交待。本着“向谁投诉,由谁受理处理”的原则,加强与劳动等部门的配合,快速妥善处置农民工工资纠纷;加强与当地政府以及公安、工会等部门的衔接,尽早处置苗头性纠纷,制止群体性事件,加大对卷款逃匿、恶意欺诈等行为的震慑、打击力度;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对动用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事宜,要按照《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要求,相互加强联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