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有关事项的通告(2009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环〔2009〕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以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注名义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2002年-2006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除外)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不再保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市环保局均改为人居环境部门或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有关事项的通告
(2005年9月29日 深环〔2005〕289号)

  为加强对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以下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需在限行时段进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不在限行时段进入限行区域的无需领取。

  二、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且新车出厂时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的汽油车、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的柴油车,可以依法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具体车型参照国家环保部注发布的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

  三、机动车绿色环保分类标志分长期和临时两种。长期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长期绿标)有效期为1年,临时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临时绿标)有效期为30天。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申领临时绿标或长期绿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