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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科联发〔2009〕59号)


哈尔滨、大庆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改委、信息产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有效开展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委共同制订了《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8月31日

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委共同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集中审批方式,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办理2次。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在哈尔滨、大庆两个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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